解读:医生不能擅自接受捐赠资助
■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
该人士说,医疗卫生机构属于社会公益事业,社会捐赠资助也是国家鼓励社会参与卫生筹资的重要形式之一。但是至今为止,我国尚缺乏规范的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资助的管理办法,影响了社会捐赠资助的积极性。因此,加强对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,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,既是社会捐赠资助方的要求,也是鼓励和促进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的需要。
该人士指出,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,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,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,卫生部出台了《办法》,力争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,从制度上堵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漏洞,以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。
■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
据了解,由于以往缺乏统一、规范的捐赠资助管理办法,各单位对接受捐赠资助的财产管理千差万别。《办法》在起草过程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规,借鉴了广播电视、体育等领域接受捐赠赞助的管理办法,并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,《办法》中用16个“不得”划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不能涉及的“禁区”。
该人士提出,《办法》规定,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。接受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,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(服务)挂钩,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、摊派或变相摊派。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,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。
该人士同时强调,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,需由单位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、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,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、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,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,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。对违反上述规定,构成违法行为的,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。
■捐赠资助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该人士明确说,为了确保捐赠资助的公益性,捐赠资助方和受赠受助方必须签订协议,并按照协议规定使用捐赠资助财产。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,不能擅自改变财产用途。 此外,该人士还表示,为了保证捐赠资助财产的合理使用,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及时向资助方反馈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,财产流向应公开透明,决不能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,也不得提取管理费。 ■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另据了解,有医务人员反映,医学发展日新月异,国际合作和交流重要性也日益突出,企业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、临床科研、出国考察、人员培训等活动,并且向一些机构赠送医疗仪器设备甚至交通工具等现象相当普遍。《办法》如何规范这些行为?
卫生部有关人士说,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公益性目的。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、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、卫生技术人员培训、医学交流、科学研究、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。
















